旅社導遊法獲一般性通過

《旅行社業務及導遊職業法》法案獲一般性通過,法案明確導遊必須由澳門居民擔任。(新聞局圖片)

立法會全體大會上周五(12日)一般性表決通過《旅行社業務及導遊職業法》法案。法案建議分開規範旅行社的組團及地接業務,禁止地接社收取低於成本的價格,並規範團客自費活動。同時,在缺乏精通特定外語的本地導遊時,可按聘用外地僱員的法規,以具期限方式申請聘用非本澳居民擔任等。經濟財政司司長李偉農表示,上述法案內容均可在後續小組會討論。

經濟財政司司長李偉農引介時表示,過去十多年,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旅遊業不斷發展,為配合澳門作為「世界旅遊休閒中心」的發展定位,並推動旅遊業的健康及可持續發展,有需要完善行業的法律框架,以應付行業日新月異的變化,優化行業發展環境和促進服務素質。

法案的主要內容包括:規定旅行社准照由旅遊局局長審批,並簡化發牌程序;將旅行社在組團及地接方面的業務分開規範,清晰旅行社在發展不同業務時的權利和義務;完善對旅行社經營地接業務的規範,禁止地接社收取低於成本的價格,並規範自費活動的推廣和提供;同時,為規管入境旅行團無本地導遊接待的情況,明確規定由澳門以外旅行社組織遊覽澳門的現成遊程須由地接社接辦。擴闊旅行社技術主管的入職資格,規定導遊僅可經旅行社指派而提供導遊服務,並調整有關導遊職業操守的規範。同時,在缺乏精通特定外語的本地導遊時,可按聘用外地僱員的法規,以具期限方式申請聘用非本澳居民擔任;另一方面,經考慮社會發展及行業狀況,調整了處罰制度和罰款金額。此外,亦會分別透過補充性行政法規和行政長官批示訂定旅行社的擔保金額及職業民事責任保險保額和發出、續期及補發旅行社准照及導遊證的費用。

政府強調以本地導遊優先

多議員主要關注特定外語導遊的輸入標準,認為應致力培養本地導遊的外語能力,保障本地人飯碗。李偉農回應,法案已較現法清晰,導遊必須由澳門居民擔任,而政府一定會在「補充和不足」的前提下才輸入有關外僱。坦言培訓外語能力需要時間,但只要本地有空間、條件,政府一定以本地導遊優先。

旅遊局長文綺華表示,將來導遊仍須修讀更新課程才可續牌照。除了旅遊大學有培訓班,旅遊局也有語言等類型的免費課程,對於業界培訓等的需求,局方會持續聽取意見。

議員質疑部分罰則過重

法案還調整處罰制度和罰款金額,其中當導遊沒佩戴導遊證,罰款由現時的1,000元提高至一萬至二萬元,議員羅彩燕形容罰則「驚人」。李偉農表示,有關建議同時為保障團員,但在小組會也可再議。

另外,法案建議取消接送員的工作證,會否引致相關人員失業,李偉農稱,法案為持證接送員設立過渡規定,在法律生效後一年內可修讀旅遊大學開辦的導遊課程,若合格可向旅遊局申請導遊證照,相關措施可讓相關人士拓展更多就業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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